民國103-104年


中華郵政工會


  1. 民國104年

    1月1日起專業職(一)、(二)及約僱人員之起薪薪級各提晉2級。

    2月1日起調升郵務稽查職責層次1級。

    本會第4屆第8次理事會議決議,協助花蓮分會會員因未依規定處理郵件遭記過免職案,因程序瑕疵之行政訴訟及法律救濟等問題。

    4月25日尼泊爾發生強烈地震,造成傷亡慘重,本會捐助新台幣20萬元整撥交賑災帳戶。

    6月27日發生八仙塵爆不幸事件,本會捐助新台幣10萬元整救助。

    12月22日召開第4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同意中華郵政公司自105年1月1日起,中華郵政公司參照行政院核定之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彈性調整員工放假日及補行上班日,均可依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將本會會員於該彈性調整放假日及補行上班日前後8週内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12月22日第8屆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12次會議審查台灣郵政協會預算時,多位委員提案要求將郵政協會解散。

    12月28日起,職階及不定期約僱人員給予婚假10日(不含假日)12月31日台北市長柯文哲放言郵政應從地球上消失,本會動員郵工前往台北市府門前要求柯文哲道歉、下台。

    通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約僱人員特別休假補助要點」。並自103特別休假年度起實施。

  2. 民國103年

    1月1日專業職(二)半日制人員及半日制約僱人員由時薪制改為月薪制,並開始辦理年度考核晉薪且列入發給無級可晉獎金適用範圍。

    3月24日召開第4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臺中、豐原,高雄、鳳山分會合併案。本屬豐原分會及鳳山分會不服本會第4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被分別併入臺中分會、高雄分會,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之訴」訴訟案,於103年6月4日下午召開準備庭、7月16日下午召開言詞辯論庭;本案辯論終結於103年8月13日下午宣判:「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未再上訴定讞。

    4月30日勞動部舉辦「103年五一勞動節全國模範勞工表揚大會暨團體協約簽訂單位頒獎典禮」,本會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獲獎。

    6月4日中華郵政公司同意約僱人員之特別休假,自103年休假年度起,於年度結束尚未休畢部分,准予比照轉調及職階人員之規定,得累積保留至第3年實施。

    9月28至30日分別假郵政博物館及總公司愛國大樓辦理「第12屆東亞郵政工會及第3屆東亞工會論壇」。

    11月27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召開「郵務窗口工作點研修會議」,本會推派代表列席。中華郵政公司於12月4日函送103年「郵儲壽窗口工作點研修會議紀錄」,建議修訂案共計50案,計採納及錄案研議9案;保留審慎研議6案;不採納35案。

    12月11日修正訂定產檢假為5日。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葉宜津委員等提案並決議要求台灣郵政協會董事會於104年底決議解散,財產歸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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