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工會出席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董事及監察人推派辦法
97年7月30日中華郵政工會第2屆第6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郵政工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以下簡稱台灣郵政協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為辦理該會董事及監察人之推派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董事及監察人,係指本會依法推派擔任台灣郵政協會之董事及監察人。
第三條
本會出席台灣郵政協會董事及監察人之推派、撤換、運作方式,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四條
本會理事長為台灣郵政協會董事會當然董事。
第五條
本會出席台灣郵政協會之董事及監察人名額為該協會組織章程訂定董事、監察人名額之1/5(含當然董事)。應派及候補人選由本會理事會推派之。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會理事會就本會暨所屬分會理事、監事、會務人員或熟悉郵政協會事務之會員中推派適當人選擔任之。
前項之推派,應有理事會理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議決。
第七條
本會監事會召集人不得為本辦法所稱董事及監察人之被推派人 。
第八條
依本辦法推派之董事及監察人,其任期依台灣郵政協會捐助章程之規定,如係補派繼任者,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
前項推派,連續派任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之董事及監察人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期未滿1年者,不得解職。但無故連續2次未能出席台灣郵政協會董事會議者,則視同辭職。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之董事及監察人行使職權應善盡下列各項義務及職責:
一、不得違反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之決議。
二、不得有危害各級郵政工會及本會會員權益之情事。
三、出席董事會議後10日內應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董事會議之緊急決議事項,應於會議後立即向本會提出書面或口頭之報告。
四、應親自出席董事會,並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召開之定期或不定期會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之董事及監察人在任期內因怠忽職守或違反本會代表大會、理事會之決議事項、或有損害本會名譽或會員權益,經本會監事會查證屬實者,得移請理事會議決解除其職務;理事會經2/3以上理事出席,出席理事2/3以上同意,得解除之,遺缺依本辦法另行推派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董事及監察人喪失本會會員資格時,同時喪失其董事及監察人資格。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董事及監察人因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之所得,除出席費及交通費外,應全數繳交本會充作本會團結基金之收入,其所得涉及稅賦部分由本會負擔。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